第69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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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你们先去,等会我们去殡仪馆会合。林涛的声音从那一排平房中传了出来。
    这个,确实挺像在对山歌的。乔法医哑然失笑,不过歌词儿不太雅。
    殡仪馆里,排风设施开到了最大档。有排风机和口罩的双重作用,尸体发出的恶臭比在现场要轻了许多。
    因为尸体腐败膨胀,为了不损伤尸体,我们要把他那条非常紧的游泳裤头脱下来,这也费了我们半天劲。大宝脱下死者裤头后,仔细按规范进行尸表检验。
    头部没有损伤。大宝一边把尸体头部翻转过来,一边说,颈部皮肤、口鼻黏膜也没损伤,可以排除有颅脑损伤或者捂压口鼻、掐扼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的可能。
    随着尸体头部的翻转,尸体的口鼻腔里涌出了一些蕈状泡沫。一般尸体腐败,这种泡沫就会比较少见了。眼前的这具尸体仍然可以看到蕈状泡沫,说明他肺中的泡沫是很多的。不用说,死者属于溺死的死因应该错不了。
    我们按照正规的解剖术式,对尸体进行解剖。死者内脏淤血,肺叶间可见出血点,虽然血液都已经变成了腐败液体,但是从两侧心腔的颜色差异看来,死者各征象,都符合溺死的特征。也就是说,管钟是溺死无疑。
    除此之外,我们在尸体上几乎一点其他损伤都没有发现。
    说是几乎,是因为还是有一些小小的损伤的。尸体后背部的中央,是三条纵行的,带有方向性的擦伤;尸体的腹部也有横行的类似的擦伤,但是损伤程度更轻微,甚至不易被发现。虽然尸体高度腐败,但我们觉得这些擦伤似乎还是有生活反应的。背部三条擦伤之间的距离,和现场地面贴的马赛克砖的宽度是一致的。据我们分析,这里的损伤,最大的可能是死者坐在泳池壁上的小台子上,不知道什么原因,滑落到池子里,最终溺死。因为池壁突出的小台子的存在,滑落的过程中,尸体和小台子的边缘刮擦而形成损伤。
    发现这处损伤,我们还庆幸没有把尸体直接给拖上岸来,因为如果那样的话,后背表皮大面积剥脱,就看不到这些擦伤了。虽然我们不确定这些擦伤有什么用,但好歹也算是一个发现。
    打开死者的腹腔以后,腐败气体充斥了狭小的解剖室,排风设施一时散味不过来,所以我们走到解剖室外,等待臭气被慢慢排出。
    死者不是被死后抛尸入水的。大宝说,溺死罕见于他杀,现场又是只有一米四深的水,死者没有任何附加损伤,他杀可不容易。而且,刚才陈诗羽发来短信说这个管钟以前是在水上作业的,水性好得很。所以,我们等于是费了好大的劲,处理了一个意外死亡的事件。
    不管是他杀还是意外,既然是热点事件,我们给网民一个交代也是应该的。我说。
    很多人认为水浅就不可能淹死人,其实并不是这样。我曾经就遇见过在三四十厘米深的水中仰面自杀溺死的案例。因为各种外界条件和自身条件的不同,不能因为水浅就否定溺死的可能性。不过对于一个成年、水性好的男性来说,如果在一米四深的水中,不造成他任何损伤的情况下,他杀溺死,这个不太可能。
    我记得我在实习的时候,遇见过一个案例。我说,妻子给丈夫下了安眠药,在丈夫昏迷之际,将其投入水中溺死,并伪造了丈夫下水打鱼的假现场。如果当时只是简单进行尸表检验,而没有进行毒化检验的话,这个命案就永远被隐藏了。(6)
    可是,管钟没有机械性窒息或者颅脑损伤致晕的相应损伤,可以果断排除。如果再排除有药物作用的话,那这肯定就是意外了。乔法医说,比如死者在泡澡的时候突发心脏病或者眩晕症什么的。
    你说的是。尸体高度腐败,已经无法提取血液了。所以我们首先应该提取死者的胃内容物和肝脏送检,看有没有能致人昏迷的药物存在。我说。
    等到解剖室内的气味消散,我们重新开始解剖工作,第一件事,就是打开了死者的胃。又是一股浓郁的尸臭扑面而来,令人作呕。
    不过法医的工作,是要面对更加令人作呕的东西,比如胃内容物。死者的胃内有大量溺液,看不清里面的食糜形态,所以我们只能用火锅勺舀出一勺,放在纱布上,然后用清水慢慢冲洗。慢慢的,食糜的形态就显现了出来。
    菜叶子,像是生菜叶子,这个小块,应该是肉类吧,黏稠状的,应该是面粉制品。这,还有西红柿皮。我一边摆弄着食糜残渣,一边说。
    看起来,像是汉堡、三明治之类的东西。乔法医说,消化程度很轻微,甚至食糜还没有进入十二指肠,这说明是进餐后不久死亡的。
    大宝皱着眉头用手在鼻子前扇了扇,说:呀,这人喝酒了,你说会不会是因为喝醉了,意外溺死的呢?
    我提取了尸体的胃内容物,正在用剪刀准备剪下一部分胃壁组织和肝脏组织送毒物检验,听大宝这么一说,于是说道:大宝说的有道理,可是只送检胃壁、肝脏组织和胃内容物只能定性不能定量。
    简单说,毒物检验中,有定性和定量两种结论。检查死者是否服用毒品或者毒物,服用的是什么毒品或者毒物,这叫作定性。死者服用了多少毒品或者毒物,则是需要定量了。一般常规毒物检验,只需要定性就可以对案件进行明确了,但是比如醉驾之类的案件,则是需要知道究竟是多少量。一般提取胃壁组织和肝脏进行的检验,都只能定性,但要知道死者在死之前喝了多少酒,则需要提取血液进行检验。 ↑返回顶部↑
    你们先去,等会我们去殡仪馆会合。林涛的声音从那一排平房中传了出来。
    这个,确实挺像在对山歌的。乔法医哑然失笑,不过歌词儿不太雅。
    殡仪馆里,排风设施开到了最大档。有排风机和口罩的双重作用,尸体发出的恶臭比在现场要轻了许多。
    因为尸体腐败膨胀,为了不损伤尸体,我们要把他那条非常紧的游泳裤头脱下来,这也费了我们半天劲。大宝脱下死者裤头后,仔细按规范进行尸表检验。
    头部没有损伤。大宝一边把尸体头部翻转过来,一边说,颈部皮肤、口鼻黏膜也没损伤,可以排除有颅脑损伤或者捂压口鼻、掐扼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的可能。
    随着尸体头部的翻转,尸体的口鼻腔里涌出了一些蕈状泡沫。一般尸体腐败,这种泡沫就会比较少见了。眼前的这具尸体仍然可以看到蕈状泡沫,说明他肺中的泡沫是很多的。不用说,死者属于溺死的死因应该错不了。
    我们按照正规的解剖术式,对尸体进行解剖。死者内脏淤血,肺叶间可见出血点,虽然血液都已经变成了腐败液体,但是从两侧心腔的颜色差异看来,死者各征象,都符合溺死的特征。也就是说,管钟是溺死无疑。
    除此之外,我们在尸体上几乎一点其他损伤都没有发现。
    说是几乎,是因为还是有一些小小的损伤的。尸体后背部的中央,是三条纵行的,带有方向性的擦伤;尸体的腹部也有横行的类似的擦伤,但是损伤程度更轻微,甚至不易被发现。虽然尸体高度腐败,但我们觉得这些擦伤似乎还是有生活反应的。背部三条擦伤之间的距离,和现场地面贴的马赛克砖的宽度是一致的。据我们分析,这里的损伤,最大的可能是死者坐在泳池壁上的小台子上,不知道什么原因,滑落到池子里,最终溺死。因为池壁突出的小台子的存在,滑落的过程中,尸体和小台子的边缘刮擦而形成损伤。
    发现这处损伤,我们还庆幸没有把尸体直接给拖上岸来,因为如果那样的话,后背表皮大面积剥脱,就看不到这些擦伤了。虽然我们不确定这些擦伤有什么用,但好歹也算是一个发现。
    打开死者的腹腔以后,腐败气体充斥了狭小的解剖室,排风设施一时散味不过来,所以我们走到解剖室外,等待臭气被慢慢排出。
    死者不是被死后抛尸入水的。大宝说,溺死罕见于他杀,现场又是只有一米四深的水,死者没有任何附加损伤,他杀可不容易。而且,刚才陈诗羽发来短信说这个管钟以前是在水上作业的,水性好得很。所以,我们等于是费了好大的劲,处理了一个意外死亡的事件。
    不管是他杀还是意外,既然是热点事件,我们给网民一个交代也是应该的。我说。
    很多人认为水浅就不可能淹死人,其实并不是这样。我曾经就遇见过在三四十厘米深的水中仰面自杀溺死的案例。因为各种外界条件和自身条件的不同,不能因为水浅就否定溺死的可能性。不过对于一个成年、水性好的男性来说,如果在一米四深的水中,不造成他任何损伤的情况下,他杀溺死,这个不太可能。
    我记得我在实习的时候,遇见过一个案例。我说,妻子给丈夫下了安眠药,在丈夫昏迷之际,将其投入水中溺死,并伪造了丈夫下水打鱼的假现场。如果当时只是简单进行尸表检验,而没有进行毒化检验的话,这个命案就永远被隐藏了。(6)
    可是,管钟没有机械性窒息或者颅脑损伤致晕的相应损伤,可以果断排除。如果再排除有药物作用的话,那这肯定就是意外了。乔法医说,比如死者在泡澡的时候突发心脏病或者眩晕症什么的。
    你说的是。尸体高度腐败,已经无法提取血液了。所以我们首先应该提取死者的胃内容物和肝脏送检,看有没有能致人昏迷的药物存在。我说。
    等到解剖室内的气味消散,我们重新开始解剖工作,第一件事,就是打开了死者的胃。又是一股浓郁的尸臭扑面而来,令人作呕。
    不过法医的工作,是要面对更加令人作呕的东西,比如胃内容物。死者的胃内有大量溺液,看不清里面的食糜形态,所以我们只能用火锅勺舀出一勺,放在纱布上,然后用清水慢慢冲洗。慢慢的,食糜的形态就显现了出来。
    菜叶子,像是生菜叶子,这个小块,应该是肉类吧,黏稠状的,应该是面粉制品。这,还有西红柿皮。我一边摆弄着食糜残渣,一边说。
    看起来,像是汉堡、三明治之类的东西。乔法医说,消化程度很轻微,甚至食糜还没有进入十二指肠,这说明是进餐后不久死亡的。
    大宝皱着眉头用手在鼻子前扇了扇,说:呀,这人喝酒了,你说会不会是因为喝醉了,意外溺死的呢?
    我提取了尸体的胃内容物,正在用剪刀准备剪下一部分胃壁组织和肝脏组织送毒物检验,听大宝这么一说,于是说道:大宝说的有道理,可是只送检胃壁、肝脏组织和胃内容物只能定性不能定量。
    简单说,毒物检验中,有定性和定量两种结论。检查死者是否服用毒品或者毒物,服用的是什么毒品或者毒物,这叫作定性。死者服用了多少毒品或者毒物,则是需要定量了。一般常规毒物检验,只需要定性就可以对案件进行明确了,但是比如醉驾之类的案件,则是需要知道究竟是多少量。一般提取胃壁组织和肝脏进行的检验,都只能定性,但要知道死者在死之前喝了多少酒,则需要提取血液进行检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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